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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25 10:17  

牡丹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审核及毕业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每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牡丹江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在牡丹江师范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管理坚持以学生的成长发展为中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省乡村教师教育发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和学生活动,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制:高中起点科(简称高起5年;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 2.5 年。

 在籍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在籍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入学及注册

 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后,由学校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期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新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审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转入教育部在籍学生库。

第十 学校不受时间限制对学生信息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取消学籍,当事人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五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如有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反映。

第十 学生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个月内完成。

第十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获得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必须达到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当次成绩记为 0 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时,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学校予以保留至学制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六章 

二十三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综述)的 30%,原则上不超过3门。学位主干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得免试。

二十四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况的,允许课程免试: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符合网考委专升本统考免考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的英语、计算机基础课程;

(三)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四)各行业内通过国家级考试认定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与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

二十五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学期在学课程的免试申请。免试课程终审通过后系统自动记为 70 分。

二十六 学生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有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 转专业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2)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3)跨不同学历层次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3)应征入伍者。

第三十条 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学生本人于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方可复学。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 

三十三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入学一年内专升本资格审核未通过者;

(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于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办理退学手续)

(三)拖欠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退学决议书,一经退学者,不得再恢复学籍。

 

毕业与学位授予

三十四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三十五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时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结业1年内经过重修达到毕业标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日期。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及没有在“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或有关信息不准确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对于学生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不应发而误发出的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办理,证书跟随7月份和1月份毕业一同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有再次遗失则不再补办。

 

第十 奖励与处分

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如遇上级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调整或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牡丹江师范学院省乡村教师教育发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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