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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0-10-28 10:20 贾楠 

 

牡丹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方式及合格标准,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习形式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牡丹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相应专业类别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修满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0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00分及以上),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并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参加我校认可的黑龙江省权威机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或者符合我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免试条件。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学生即可申请学位外语免试:

(一)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非英语专业)者;

(二)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非英语专业)者;

(三)入学形式为本科二学历且原学历已取得学位者;

(四)获得本科第一学士学位后,一年内申请自考二学历学位者;

(五)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及以上者;

(六)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学位及以上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免考课程超过全部课程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三) 在学期间考试有违纪行为者;

(四)在学期间,文科学生累计有四次以上(含四次),理科学生累计有五次以上(含五次)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合格的。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具体如下:

(一)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细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以承认。

第八条对往届函授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消其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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