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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10-28 10:13 贾楠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凡按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的《入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科起点升本科的新生还须持专科毕业证书,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2、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4、已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均须填写有关的表格,并进行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我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5、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注册、交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在籍学生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考勤与纪律

7、凡属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实验、实习、考试等,均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予以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除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学生旷课、病、事假超过规定的课时,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0、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11、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分制记分。两种记分方式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12、学生成绩评定后,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如需查阅,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科同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会同有关教师方可查阅。

13、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和补考,并在考试和补考前将相关证件置于书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14、学生应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凡面授期间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面授教学时数1/3者、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习题作业和实验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记。

1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只能在临毕业前补考。

16、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3天进行,补考及格者,成绩按及格或60分记。

17、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各学期并未发生违纪事件,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8、已在同类学校同层次学习过的课程,本人申请,教务科认定,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教务科提出免修申请。

19、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和学生所在班级共同负责。毕业时由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做出全面鉴定,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做出品德评语。

四、升级与留、降级

20、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本学年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21、每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每学年第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一学期所学课程均不及格者,可随原班学习到学年末做留级处理。学生在待留级期间出现的不及格课程不计在内,留级后重修。

22、不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进行正常的留、降级处理时,可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23、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24、留、降级学生已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者(不含补考及格),允许免修。对学有余力的留、降级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重修。

25、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得留、降级两次。

五、转学与转专业

26、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必须按照省下发文件规定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学或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及技术革新成就,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工作性质变更,致使学用完全不一致者。

27、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持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明,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需填报相关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同意,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转入统考科目、录取分数线相同的专业。

2)学生转出我校,需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审批备案手续,待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转出我校。

3)学生转入我校,需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审批备案手续,待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转入我校学习。

28、未完成省级学籍注册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及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六、休学与复学

29、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因公,并有相应证明,一年内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30、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在特殊情况下,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3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32、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七、退学

3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1)经复查不合格者;

2)各学期考试累计有五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随班试读的学生,学期考试成绩仍有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本、专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学习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8)逾期不交纳学费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做出决定并存档备查。

34、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要缴回学生证、校徽等,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其所交费用不退,并不得申请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35、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奖品和证书。“优秀毕业生”每届学生评选一次。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36、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勒令退学;⑤开除学籍。

37、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旷课、旷考、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在实验、实习中违反纪律者。

3)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等公物者。

4)小偷小摸、品行不端者。

5)以蛮横无礼的态度对待本校教职工和同学者。

6)在校外行为恶劣、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学校名誉者。

7)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乱纪和违反规章制度者。

38、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模且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

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39、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批准。

40、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及处分经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对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经省有关部门审核,由省教育厅批准。

41、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需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42、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归入本人档案。

43、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九、毕业、结业

44、学生完成学业后,应先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档案。

45、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牡丹江师范学院(函授)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46、学生虽学习期满,但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含毕业论文的成绩)有不及格或缺考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至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准予补考一次,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不再给补考机会。

47、符合《牡丹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毕业生,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毕业证书发放与管理规定

48、毕业证书只发放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因某种原因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如确有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查证核实后,补办毕业证明书。

49、各函授站必须在学生毕业以前上交学费,按照我院规定时间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50、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51、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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